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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奉行初字第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奉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宣某某。 被告某某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诉被告某某支队要求撤销被告2009年9月5日作出的某某决字[2009]第XXXX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奉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宣某某。

被告某某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诉被告某某支队要求撤销被告2009年9月5日作出的某某决字[2009]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英
书 记 员 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冬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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