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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浦行初字第1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98号 原告吴国范。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丽。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 原告吴国范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98号

原告吴国范。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丽。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

原告吴国范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寒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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