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98号 原告吴国范。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丽。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 原告吴国范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寒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