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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虹行初字第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周××,男,汉族,1976年出生。 原告张××(周××妻子)。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殷××,男,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周××,男,汉族,1976年出生。
  原告张××(周××妻子)。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殷××,男,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许××,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原告周××、张××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拆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殷××、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其与上家签订了凉城路×弄×号×室购房合同,同年6月6日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交房给原告。同年6月20日9时,被告的第九分队与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带领20余人入室,声称要拆除五楼顶部露台上的搭建,其装修工人予以阻止,被告则叫来三名街头摊贩打伤装修工人,原告周××为了阻止拆除行为也被拉扯和殴打致轻微伤,现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19,052.2元。起诉时原告提供了契税发票、交房确认书、收入证明、验伤通知书、医药费收据、照片及登记日为2009年6月23日的房地产权证等材料。
  被告辩称: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受违法搭建业主王××的委托,并收取了王××支付的人工费用,带领施工人员上门拆除搭建,其到现场是受居委会邀请参与地区管理的一种联动工作机制。当双方施工人员发生冲突时,城管队员竭力进行劝解,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其并未实施任何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另双方施工人员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现原告主张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并非其造成,原告的诉请与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提供王××的委托书及500元人工费发票、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及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第六居委会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及附带行政赔偿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请求事项须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2009年6月20日发生在凉城路×弄×号×室的冲突事件,是因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接受该房屋原权利人委托带领施工队员实施的拆除搭建行为所致,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搭建和侵犯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周××、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吴宪刚
审 判 员 张 忠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月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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