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255号 原告李晓芳。 委托代理人周卫良,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王军,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俭,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军,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芳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寒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