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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3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三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崇明县三星镇人民政府镇长。 上诉人蔡甲因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行初字第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三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崇明县三星镇人民政府镇长。
  上诉人蔡甲因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蔡甲和蔡乙原系崇明县三星镇育德村的前后埭邻居。2009年6月15日,蔡甲依据崇明县三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星镇政府)的2009002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向三星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补正申请,表明基于蔡乙限期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四址变更手续的前提,要求获取“蔡乙的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范围和位置的审核情况”。三星镇政府于次日收到蔡甲的申请,经审查,三星镇政府于同年6月18日作出编号为崇三府重告2009001号《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书称,蔡甲的申请为重复申请,三星镇政府分别以崇三府2009002号、崇三府2009003号、2009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过答复,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三星镇政府不再重复处理。蔡甲不服,向崇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8月4日,崇明县人民政府作出崇府复决字[2009]第18号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蔡甲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三星镇政府履行职责,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原审另查明,三星镇政府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了崇三府(2009)50号《关于撤销崇三府2009003号的通知》,通知称,蔡甲的该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故予撤销原答复书。
  原审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三星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能,并具有对自己制作或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三星镇政府收到蔡甲的申请后,经审查认定与蔡甲申请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已分别通过三星镇政府作出的崇三府2009002号、2009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以及崇三府(2009)50号文件向蔡甲给予了公开和提供。据此,三星镇政府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蔡甲属重复申请并作出书面答复,实际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现蔡甲主张要求三星镇政府就蔡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蔡甲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蔡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蔡甲上诉称:三星镇政府之前所作有关答复或被撤销、或未涉及上诉人申请事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三星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负有对上诉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义务。三星镇政府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的崇三府200900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就蔡乙的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证及附图(即规划)要求,建房四至(即使用范围、位置)情况答复了蔡甲;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的崇三府2009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就蔡乙所建房屋与蔡甲房屋的建筑间距问题答复了蔡甲。本案中,蔡甲又于2009年6月15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蔡乙的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范围以及位置审核、间距是否违法等情况”的信息,显然,蔡甲本次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与前重复。崇三府200900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虽于2009年8月13日由被上诉人自行撤销并另行答复,但不影响蔡甲本次申请系重复申请的事实。被上诉人据此告知上诉人不再重复处理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蔡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陈瑜庭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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