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崇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宗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某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原告宗雄诉被告某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宗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代理审判员 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 茅玲玲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