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闸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姜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郑某(原告之子),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天目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杰,局长。 原告姜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