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244号 原告朱义礼。 委托代理人朱洁文。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负责人刘文涛,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莲,工作人员。 原告朱义礼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其作出的编号为3400016668号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义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义礼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