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60号 原告蒋a,男。 原告蒋b,女。 法定代理人蒋a,系原告蒋b之父。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b,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b,上海市**登记处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a,上海市**区**登记处工作人员。 原告蒋a、蒋b诉被告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a、蒋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琍俊 代理审判员 吴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