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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卢行初字第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卢行初字第15号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五心房地产动迁有限公司工作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卢行初字第15号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五心房地产动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某管理局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拆迁人公司达成补偿安置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顾国建
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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