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闸行初字第56号 原告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住所地恒丰路77号。 负责人张定华,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履行将其户口迁入某某路18**弄**号201室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天目西路派出所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