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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3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2009)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XX,男。万盛区南桐镇峡口梁XX采石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梁XX,男。 委托代理人蓝XX,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 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2009)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XX,男。万盛区南桐镇峡口梁XX采石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梁XX,男。


委托代理人蓝XX,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罗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濮XX,男,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阳XX,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XX因诉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盛法行赔初字第1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由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赔偿梁XX因拆除其采石场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其中,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已支付梁XX赔偿款肆万零贰佰壹拾捌元肆角(小写40218.4元),剩余款项陆万玖仟柒佰捌拾壹元陆角(小写69781.6元),由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在2009年11月23日前支付给梁XX。


经审查,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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