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松行初字第71号 原告韩某某,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身份证号X。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大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 法定代表人诸某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该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队工作人员。 原告韩某某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陆 云 审 判 员 张惠萍 书 记 员 方 芳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