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云飞。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委托代理人郭春莲,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良军,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云飞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云飞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云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云飞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沈云飞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