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惠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英。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惠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英。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王秋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丽萍,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薛月英。
委托代理人吴一心。
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于2009年1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