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惠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英。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王秋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丽萍,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薛月英。 委托代理人吴一心。 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于2009年1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汪惠建、徐辉英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