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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卢行初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卢行初字第14号 原告熊某。 原告袁某。 原告熊某。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卢行初字第14号

原告熊某。

原告袁某。

原告熊某。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计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某房地产动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熊某、袁某、熊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某管理局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拆迁人达成初步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袁某、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袁某、熊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顾国建
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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