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闸行初字第63号 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 原告沈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原告唐某某。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沈某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地址本市天目中路600号。 负责人陆民,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唐某某、沈某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两原告表示关于本案所涉的户籍迁移纠纷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故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