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浦行初字第2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241号 原告经柏仁。 委托代理人陆华明。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241号

原告经柏仁。

委托代理人陆华明。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利。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

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569号17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超,主任。

委托代理人章大卫。

委托代理人郑铮。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柏仁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

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柏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