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69号 原告王××,女。 委托代理人王×成,男。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原告王××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拆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1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张 忠 审 判 员 吴宪刚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