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杨行初字第75号 原告周XX,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 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和XX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 被告上海市XX和XX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 原告周XX诉被告上海市XX和XX局、上海市XX和XX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09年11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周XX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周幼君 审 判 员 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磊 书记员 周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