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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虹行初字第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79号 原告徐×良,男。 原告徐×珍,女。 委托代理人徐×良,基本情况详上。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79号

原告徐×良,男。

原告徐×珍,女。

委托代理人徐×良,基本情况详上。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明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良、徐×珍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良、徐×珍于2009年11月18人以愿意与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良、徐×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良、徐×珍负担。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王梅明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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