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红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委托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红煌因交通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红煌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红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傅红煌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傅红煌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