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78号 原告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原告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张 忠 代理审判员 邱 莉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施月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