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73号 原告夏a。 委托代理人蒋a。 委托代理人刘a。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b,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诸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a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归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