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71号 原告董××,男。 委托代理人陈紫雨,女,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萍,女,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男,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康瑞,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男,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游明兰,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于2009年12月1日以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董××负担。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吴宪刚 代理审判员 邱 莉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月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