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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虹行初字第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71号 原告董××,男。 委托代理人陈紫雨,女,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萍,女,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上海市虹口区住房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虹行初字第71号

原告董××,男。

委托代理人陈紫雨,女,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萍,女,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男,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康瑞,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男,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游明兰,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于2009年12月1日以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董××负担。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吴宪刚
代理审判员 邱 莉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月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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