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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3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甲。 委托代理人杨乙。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上诉人杨甲因政府信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甲。
  委托代理人杨乙。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上诉人杨甲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9)崇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杨甲于2009年1月16日书面向原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政府组织机构调整,其职能现由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继)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关于上海崇明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征用地单位)于2004年向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户籍‘农转非’手续的批复文件及与此有关的通知、说明、附属材料等(附注: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系当时的崇明县城桥镇利民村泯东的村民)”。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19日收到杨甲的申请,审查后认为属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遂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09年2月6日向杨甲邮寄了沪府土[2003]1072号通知文件1份(附崇明县2003年第2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用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1份)、沪崇土司(2004)1号文1份、崇府土用[2004]5号批复1份、沪劳保关(2004)0230号通知文件1份、城桥镇利民村泯东1队被征地人员花名册、户籍证明表1份(共9页)、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申报表1份(共8页)。杨甲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复议决定。杨甲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判令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出具办理结果。
  原审认为,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自己制作及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该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确认杨甲申请的信息属其依申请应当公开的范围,遂于15个工作日内向杨甲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书面邮寄方式向杨甲提供了其所要求获取的信息材料复印件,故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杨甲庭审中主张的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虚假不属本案信息公开审查范畴。原审遂判决:维持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杨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甲上诉称,被上诉人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材料内容虚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挂号信信封、信息公开申请表、杨甲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交寄大宗挂号邮件单、沪府土[2003]1072号通知文件1份(附崇明县2003年第2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用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1份)、崇府土用[2004]5号批复1份、沪劳保关(2004)0230号通知文件1份、沪崇土司(2004)1号文1份、城桥镇利民村泯东1队被征地人员花名册、户籍证明表1份(共9页)、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申报表1份(共8页)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杨甲的申请后,根据上诉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和查找,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材料,已经尽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虚假,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陈瑜庭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征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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