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赔)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迎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委托代理人邹娟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因城建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行初(赔)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高文传播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敬沪 审 判 员 李思国 审 判 员 岳婷婷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