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杨a。 委托代理人杨b,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蒋a,系原告女婿。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 法定代表人余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c,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A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a。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a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江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归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