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闵行初字第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杨a。 委托代理人杨b,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蒋a,系原告女婿。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 法定代表人余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c,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88号

原告杨a。

委托代理人杨b,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蒋a,系原告女婿。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

法定代表人余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c,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A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a。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a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江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归 鸿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