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市行初字第1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市行初字第107号 原告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XX,男,济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孙XX,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单位XXXX处干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市行初字第107号



原告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XX,男,济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孙XX,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单位XXXX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邵XX,男,该单位XXXX处干部。

第三人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女,该公司济南分公司XXXX部工作人员。

原告卢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于2009年5月4日作出的№FX号工伤认定书,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的委托代理人邵XX、张XX,第三人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于2009年5月4日作出№FX号工伤认定书,主要内容为:单位全称: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职工姓名:李XX。事故经过、诊治时间及受伤部位:2009年3月14日上午8:20左右,该同志骑摩托车途经XX村东小学门口处时,突发疾病倒地,后被人送往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工伤认定结论:该同志遭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1、受理通知书存根;2、工伤认定书及送达回执;3、工伤认定申请表;4、单位事故报告;5、工伤认定申请;6、李XX与卢XX身份关系证明;7、社会保险证明;8、单位证明;9、王XX证明;10、死亡证明;11、《济南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12、《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13、《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行政权限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卢XX诉称:2009年3月14日8:20分左右,其丈夫李XX按前一天下午与济南市XX区XX镇XX村居民王XX的电话约定,骑摩托车到王XX家为其安装宽带,途经XX镇XX村小学门口时,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事故发生后,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9年5月4日作出№F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XX的死不属于工伤。后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告向山东省XXXXXXXXX厅提供王XX证明、李XX单位XXXX部负责人王XX证明、李XX同事陈艾强、怀XX的证明,而复议机关均未采信。我方认为被告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2009年5月4日作出的№FX号工伤认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FX号工伤认定书;2、鲁人社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王XX证明;4、XXXX部证明;5、死亡诊断证明书;6、王XX证明;7、王XX证明;8、陈XX、怀XX证明; 9、行政复议代理词。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作出№FX号工伤认定书的主体适格。2009年4月7日,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为其职工李XX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济南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日,我局决定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同年5月4日,我局作出№FX号工伤认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程序合法。经审查,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李XX,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系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3月14日,该同志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在行至XX村小学门口处时,突发疾病倒地。经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鉴于以上事实,该同志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应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行政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述称:对工伤认定书没有意见,要求法院对本案依法处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13号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告作出№FX号工伤认定书的全过程及适用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认为根据《济南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20天内向原告送达,但原告收到工伤认定书的时间是2009年7月16日,故被告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李XX不是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是去考察客户家是否适合安装宽带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原告主张被告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XX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原告提供的证据1-5号,系被告工伤认定期间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6-9号证明的事实与工伤认定期间第三人及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一致,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相应的诉讼证据规则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李XX系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3月14日上午8时20分许,李XX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在行至本市XX区XX镇XX村小学门口处时,突发疾病倒地。经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同年4月7日,山东省XXXX有限公司为其职工李XX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决定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同年5月4日,被告作出№F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XX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应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原告卢XX系李XX之妻,原告对被告作出的№FX号工伤认定书不服,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复议,作出鲁人社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FX号工伤认定书。后原告卢XX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李XX在第三人处担任维护经理,负责为客户安装宽带,调试及维护固定电话,其工作单位有固定工作场所。李XX单位正常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到固定办公地点领取派单并实施派单上的工作内容,节假日休息。如果工作人员没有接到派单而应客户要求独自实施的工作不计入工作量,不存在先工作后补派单的情况。第三人提供的工单载明,该单位受理王XX宽带安装申请的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8时39分。

本院认为: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系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备作出被诉工伤认定书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二、被告自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补正材料,至其作出被诉工伤认定书的过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根据《济南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工伤认定20天内向原告送达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已经通过第三人收到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依法行使了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告的送达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瑕疵不足以对工伤认定的结论造成影响。三、被告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应当以工伤认定期间所有证据材料为依据。根据原告及第三人在工伤认定期间向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李XX系在工作场所之外突发疾病死亡。四、被告依据工伤认定期间第三人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李XX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作出№FX号工伤认定书,并无不当。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被告的工伤认定结论,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XX要求撤销被告济南市XXXXXXX局于2009年5月4日作出的№FX号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金 勇

审 判 员 俞 春 晖

审 判 员 解 洪 涛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双 双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