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祁XX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撤销一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石行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祁XX。 上诉人祁XX因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09)赞行立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XX向XX县民政局反映其1994年11月间被作为混岗人员清理辞退问题。2009年11月2日,XX县民政局给上诉人出具了《关于祁XX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系XX县民政局给予祁XX的信访答复,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立虹 审 判 员 钱仁冬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二0 一 0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钰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