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卢行初字第2号 原告史某某。 法定代理人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某分局。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某某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顾国建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