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安市立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忠祥,男,1949年生,汉族,住(略)。 原审起诉人金忠祥2009年10月9日向紫云自治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紫国土资行决字(2008)4号行政决定和紫国土资用(2009)00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紫云自治县法院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紫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金忠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金忠祥认为紫云县国土局颁发土地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款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一款“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紫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劲 松 审 判 员 芶 薇 薇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珊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