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95号 原告姜a。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a,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a,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姜a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公安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归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