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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行初字第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号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儿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告X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号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儿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X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X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原XX(因行政机构改革已被撤销,其房地产登记职权现由被告XX、被告XX共同行使)作出向案外人XX颁发本市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就系争房屋继承问题将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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