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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来红,上海市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来红,上海市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93、3499弄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93、3499弄业主委员会主任。
  负责人韩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93、3499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上诉人蔡某某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山住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钱来红,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93、3499弄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93、3499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9月6日,任期三年。2008年9月,经所在居委会牵头,启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先后推选出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及五十名业主代表,并公告其名单。2008年10月29日,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八位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结果产生了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许某、蔡某某五名正式候选人。在张榜公示期间,部分业主反映蔡某某在担任上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存在财务问题,提出撤销其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等要求。2009年1月7日,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会上,许某表示放弃候选人资格,会议遂决定先对其余三名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2009年1月14日,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三项文件,发放了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三人的选票,决定在一周内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对上述三项文本及三名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会后,换届改选小组共发放上述三项文本的征询票2205张,收回2157张,经清点,赞成2157票,弃权48票,反对0票;共发放三名正式候选人选举票2205张,收回2079张,经清点,王某某得1831票,朱某某得1792票,李某某得1835票,并对三人选举票数进行了张榜公示。2009年2月12日,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因处理大修基金需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故对蔡某某的候选人资格问题采取先选举再审计的方式,遂对蔡某某等两人再次进行投票,结果因其赞成票数未达到出席业主代表人数的半数,而未通过其正式候选人资格。会后,换届改选小组张贴公告,就两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向全小区招聘。2009年2月20日,业主代表大会对两位报名竞聘的范某某、韩某某进行推选正式候选人投票,两人均获得出席业主代表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而当选。在对两人张榜公示后,换届改选小组再次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对其进行投票选举,共发出选票2205张,收回2192张,经清点,范某某得1912票、韩某某得1884票。2009年3月13日,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公布了上述结果并张榜公告。同日,原审第三人召开会议,王某某当选为主任、韩某某当选为副主任。2009 年3月13日,原审第三人向宝山住房管理局申请换届备案业主委员会,提交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汇总、业主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况表及其所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沪宝房第158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等材料。在《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的“备案人说明”一栏载明业主委员会主任王某某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在“街道办事处意见”栏内,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办公室盖章表示同意。宝山住房管理局受理该备案申请后,经审核,于2009年6月18日核发了沪宝房第478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蔡某某认为,本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不合法,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备案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住房管理局具有核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的法定职责,其执法主体适格。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原审第三人向宝山住房管理局提交了包括上述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在内的备案申请材料,并承诺材料的真实性。上述材料反映,涉案小区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的形式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通过向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参与人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通过均符合法定投票比例要求。同时,原审第三人所在镇政府亦对原审第三人的备案表示同意。宝山住房管理局经审核,认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已依法产生,经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已依法通过,遂准予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山住房管理局已经尽到了备案审查的法定职责。蔡某某关于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及推选业主代表方面的异议,并非宝山住房管理局作出被诉备案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审查的法定要件。根据《业主大会规程》及《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物[2005]60号)的相关规定,筹备组具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的职责,并可以采取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等方式推选候选人。换届改选小组在部分业主对蔡某某正式候选人资格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决定以再次投票形式直接听取业主代表的意见,最终因蔡某某所获赞成票未过半数而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的做法,与有关法规不相违背,也充分反映了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另,蔡某某关于本次换届选举不听从房地管理部门及镇政府的指导,应归于无效的诉称意见,与相关房地管理部门、镇政府同意原审第三人备案的事实相悖,亦无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维持宝山住房管理局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沪宝房第478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蔡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涉案换届改选小组的成立不合法。原业主委员会成员无权参与,不合常理。在换届小组组长的恶意操纵下,作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上诉人被剥夺了候选人资格。换届选举工作未听从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的协调领导,其选举活动应为无效。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宝山住房管理局的备案行为。
  被上诉人宝山住房管理局辩称,原审第三人向其提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所需的材料。被上诉人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遂依法核发了备案证。该备案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第三人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该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程序合法有效,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宝山住房管理局具有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的法定职权,其执法主体资格应予以确认。宝山住房管理局收到原审第三人的备案申请材料后,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备案决定,其执法程序合法。宝山住房管理局适用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审查,并无不当。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上诉人要求撤销宝山住房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备案行为是否有依据。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第二款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原审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向宝山住房管理局提供了包括上述四项法定文件在内的备案申请材料,并承诺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从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内容来看,涉案物业管理小区业委会换届改选所产生的五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个文件的修改,系以书面征求小区广大业主意见的形式通过,其涉及的投票数及通过票数符合法定选举比例要求。虽然在有关会议记录中,对先行产生的3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的具体表决票数及唱票监票情况未能完整明晰地予以记录反映,存在欠缺,但5名委员当选的表决结果及曾向小区业主予以公告的事实仍可得到反映。结合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备案申请表中涉案小区所在镇政府盖章对业委会等的备案表示同意的意见来看,政府有关部门亦对小区的换届改选工作进行了监督指导,并参与了有关改选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物业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业主的自主权力,使小区管理活动能够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物业管理小区的选投票工作存在一定难度,而尽快成立一个维护小区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势在必行。本案中,换届改选小组系在居民委员会的牵头下组建,并负责换届改选工作。换届改选小组采取由按幢/单元推选出的业主代表召开会议的方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该业主代表名单及候选人名单亦向小区业主予以公告,该选举程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小区的广大业主亦从这些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故上诉人认为该候选人选举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作出的备案行为应予撤销,本院不予支持。宝山住房管理局根据涉案物业管理小区换届改选的实际状况,并结合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所反映的选投票比例等,认定新一届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已依法产生,遂准予备案,并未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备案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章其苏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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