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6号 原告张a。 原告张b。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金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a,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a,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a、张b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户口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a、张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归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