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1号 原告上海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a,经理。 原告上海B新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a,经理。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高a,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唐a,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a,局长。 法定代表人杨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B新技术研究所不服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B新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江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