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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卢行初字第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卢行初字第4号 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某,上海市某工作人员。 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诉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卢行初字第4号

  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某,上海市某工作人员。
  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某办公室行政城建其他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顾国建
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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