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0号 原告X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原告XX不服被告XX、被告XX作出核发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XX以将就系争的本市XX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故目前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王万珂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