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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行初字第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0号 原告X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原告XX不服被告XX、被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0号

原告X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原告XX不服被告XX、被告XX作出核发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XX以将就系争的本市XX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故目前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王万珂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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