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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邯市行终字第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邯市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邢XX,均系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XX。 上诉人赵X因治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邯市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邢XX,均系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XX。

上诉人赵X因治安行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9)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X村蔬菜市场赵X与本村蔬菜经纪人赵XX发生争执,赵X将赵XX左眉部打伤的事实赵X承认是其所为,与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了上述事实。

XX县公安局于2009年4月28日对赵X作出X公(X)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XX县公安局作出的X公(X)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XX县公安局作出的X公(X)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XX县公安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殴打被上诉人赵XX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XX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治安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赵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米秉华

审判员刘国贞

审判员孙玉军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欣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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