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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安市立行终字第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安市立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冯明文,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晓,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志国,男,……,系罗晓之子。 法定代理人罗晓,女,系高志国之母。 一审被告关岭布依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安市立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冯明文,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晓,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志国,男,……,系罗晓之子。

法定代理人罗晓,女,系高志国之母。

一审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

法定代表人杨开华,县长。

上诉人冯明文对原告罗晓、高志国与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提出管辖异议,因不服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明文在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称,本案牵扯人员多,背景复杂,反复性大。2009年11月28日已开过庭,没有结果,原告现又重新起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中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冯明文提出的2009年11月28日已开过庭没有结果的案件是本院审理的(2009)关行初字第15号行政案件,该案因原告罗晓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且已向冯明文送达了裁定书,现原告重新提起诉讼,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冯明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第三人冯明文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冯文明上诉称,该案被告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属于重大、复杂案件,请求撤销(2010)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移送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冯文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劲松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叶 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珊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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