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杨行初字第18号 原告胡XX,户籍地上海市XX路。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薛XX,职务局长。 原告胡XX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3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周幼君 审 判 员 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