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3号 原告XX,男,XX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XX(原告XX),男,XX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行政负责人XX,所长。 委托代理人XX,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X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将其户口迁至本市XX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故继续诉讼无必要,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代理审判员 王万珂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素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