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闵行初字第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金a。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第三人马a。 第三人金b。 第三人袁a。 第三人金c。 本院在审理原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金a。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第三人马a。

第三人金b。

第三人袁a。

第三人金c。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a诉被告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归 鸿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