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12号 原告金a。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第三人马a。 第三人金b。 第三人袁a。 第三人金c。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a诉被告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归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