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9号 原告钱a,男。 委托代理人钱b,男。 原告金a,男。 原告谢a,男。 原告方a,男。 原告庞a,男。 被告上海市A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a,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a,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a等五人不服被告上海市A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所作《关于上海**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吴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