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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建云,男,白族,1960年3月13日生。 一审起诉人宋建云诉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大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由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建云,男,白族,1960年3月13日生。

一审起诉人宋建云诉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大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大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宋建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宋建云因不服州发改委大发改价管[2008]620号《关于大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大理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批复》(以下简称大发改价管[2008]620号《批复》),请求人民法院:一、对大理市2005年建成的太和苑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进行全面调查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二、对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涉嫌违规报价审批,对州发改委涉嫌违规执法批复,暴利销售太和苑剩余185套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进行调查核实,判令州发改委、市政府对给其造成的侵害损失,给予公平、公正赔偿。?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州发改委大发改价管[2008]620号《批复》,规定的是大理市新建及太和苑剩余185套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市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向下浮动,不准上浮”,同时,也明确了购房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该行政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宋建云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宋建云上诉称,市政府对2005年建成的太和苑经济适用住房涉嫌行政不作为,并于2008年违规报价审批。州发改委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未对2005年建成的太和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进行监审调查的情况下,以“同一类别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同一时期销售,只能执行同等价格,否则会造成价格混乱”为由进行批复,涉嫌违法违规。市政府在大理日报上提前强行公布价格,购房人要购房必须按大发改价管[2008]620号《批复》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八)项本案属受案范围,如政府文件无强制力就可不予受理,行政行为侵权案件如何维权。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查立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上诉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进行全面调查、审计等,该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认定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确。?

综上,本案应当不予受理,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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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光喜

代理审判员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 O 一 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扬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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