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佳丽不服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原审第三人关维庆作出的白公(水)决字(2008)第2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白中行终字第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佳丽,女,汉族,2009年9月16日生。 法定代理人:高维德,男,汉族,1965年1月生,系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维武,男,汉族,1959年11月生。 委托代理人高维俊,男,汉族,1962年10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法定代表人姚立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锦芳,该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吕信,该局水川派出所教导员。 原审第三人关维庆,男,汉族,1959年12月生。 高佳丽不服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原审第三人关维庆作出的白公(水)决字(2008)第2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白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高佳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09)白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赵 华 审 判 员 刘云光 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成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