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高佳丽不服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原审第三人关维庆作出的白公(水)决字(2008)第2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高佳丽不服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原审第三人关维庆作出的白公(水)决字(2008)第2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白中行终字第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佳丽,女,汉族,2009年9月16日生。 法定代
高佳丽不服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原审第三人关维庆作出的白公(水)决字(2008)第2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白中行终字第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佳丽,女,汉族,2009年9月16日生。

法定代理人:高维德,男,汉族,1965年1月生,系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维武,男,汉族,1959年11月生。

委托代理人高维俊,男,汉族,1962年10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法定代表人姚立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锦芳,该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吕信,该局水川派出所教导员。

原审第三人关维庆,男,汉族,1959年12月生。

高佳丽不服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原审第三人关维庆作出的白公(水)决字(2008)第2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白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高佳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09)白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赵 华

审 判 员 刘云光

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成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