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江等12人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通告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德江等12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徐德江,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老徐贯村老徐贯208号。 委托代理人:刘德文,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学群,市长。 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德江等12人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通告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徐德江等12人以已与蚌埠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德江等12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