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经营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不服被告***于****年**月**日对其作出(*)城管限拆字[****]******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涉民事争议已经协商解决,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审 判 员 彭瑞祖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琳 |